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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3月15日起实施

昨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定,除了部分特殊商品(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之外,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从3月15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都要遵守该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新规定指出,退回商品的运费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但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执行。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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