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消息:百度公司和“百度烤肉”商标之争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加盟店使用“百度”商标来推广其烤肉,构成侵权,遂将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璐明、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及该店投资人宋玉霞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04.24万元。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诉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中国第一家中文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迄今为止,百度在线公司在多个类别注册了一系列“百度”、“baidu”商标。但近年来,百度在线公司发现国内多个城市均开设有数量不等的名为“百度”的烤肉店。经过调查发现,这些烤肉店属于一家全国连锁餐饮企业——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亿百度公司”)的加盟店。而深圳亿百度公司及其加盟店都使用了包含“百度”文字的字号,在其招牌、菜单和经营场所的装潢上,也使用了“百度烤肉”的文字标识,并存在突出使用“百度”文字标识的行为。除此之外,深圳亿百度公司的网站,也大量使用了“百度”标识,包括“百度精华”、“百度加盟”、“百度秘汁肉”、“百度风干肠”等。
百度在线公司认为,深圳亿百度公司使用和其商标完全相同文字标识的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很容易将这些行为和百度在线公司进行关联,造成误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作出上述索赔请求。
但深圳亿百度公司及其法人孙璐明的代理律师辩称:孙璐明发明了纸上烤肉并申请了专利权,根据其拥有的专利开设了深圳亿百度公司,并且已经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注册,是合法的。即使是百度在线公司怀疑侵权行为存在,也应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
其律师认为,深圳亿百度公司注册的百度商标是第43类,属于餐饮业的商标,这和百度在线公司注册的百度商标,并不属于同一类别,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且百度烤肉也曾在五六年前花5000元在百度在线做过推广,那时百度在线公司就已经明知百度烤肉的存在,却没有及时对商标权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